江大委发〔2019〕6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对口对等、严格标准、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根据不同接待对象和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重要嘉宾来校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考察交流,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等,由学校党办或校办负责牵头接待,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口到校内各单位(学院、部门、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等)的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校内多个单位,可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尽可能合并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接待。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得用公款招待私客。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制度。接待单位收到来访公函后,应及时拟定接待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第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就餐标准不超过120元/人(含非酒精性饮料)。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烟酒和含酒精饮料,不得提供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误餐的,可安排工作简餐,用餐标准不超过80元/人。
第七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及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一般安排在校内或执行协议价格的定点场所。接待对象住宿费用应当回本单位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不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公务接待期间,一律不组织师生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专场文艺表演。
第十条 公务接待期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陪餐人员、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审核审批程序。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合法财务票据等,票据抬头必须是“江苏大学”。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延期结账,不得累积报销和用大额发票入账,不得将大额开支拆分报销,不得变换核算科目报销,不得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不得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要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与监督。将各单位执行学校公务接待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审计。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核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会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0日印发的《江苏大学关于严格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江大委发〔2018〕73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公务接待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