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江大校〔2018〕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持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抵御市场价格所产生经营风险的能力,特设立江苏大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为规范“平抑基金”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抑基金”是指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用于学生食堂原材料、人工费等运营成本在短时间内快速、大幅上涨时平抑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平抑基金”的筹措、使用和日常管理。“平抑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遵循必要、适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平抑基金”的筹措
第四条“平抑基金”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主要从以下收入中获取。
(一)政府、学校对学生饭菜的专项补贴。
(二)根据合同约定,食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超过责任毛利率的毛利。
(三)对饮食中心各食堂日常营运中违反规定的处罚款、对物资供应商因品牌、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违规违约的罚金、赔偿金等。
(四)因市场原因,部分饮食物资采购中实际入库采购价低于食堂领用成本价的差额部分。
(五)学校自营学生食堂当年的收支盈余的50%。
第五条“平抑基金”下限为200万元,上限为600万元。“平抑基金”达到规定上限(600万元)时,除政府、学校对学生饭菜的专项补贴外,不再从其他收入中计提;“平抑基金”不足规定下限(200万元)的部分由学校拨付专项补助或“后勤服务集团发展基金”予以弥补。
第三章 “平抑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制定合理的食堂经营盈亏平衡责任毛利率,保持相对平稳的食堂饭菜价格。
第七条“平抑基金”的具体使用由饮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方案,经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平抑基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饮食物资、用工成本上涨补贴。以饮食物资价格、用工成本涨幅为依据,当饮食物资价格月度同比CPI上涨指数超过3%或单项食品物价指数上涨超过10%时,即可启用“平抑基金”。
(二)特定食品、低价菜补贴。对于政府和学校要求限定饭菜价格的特定供应食品和食堂低档菜,给予适度补贴。
(三)民族餐饮需求补贴。民族餐厅为满足不同民族饮食习惯,提供的特色风味食品,配备的专用灶具、炊具和餐具等,造成经营成本增加,给予适度补贴。
第四章“平抑基金”的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列专项核算价格平抑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平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平抑基金”的累计结余,年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平抑基金”使用效果评价。
(一)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定期公布饮食物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合理诉求,确保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平抑基金”给学生带来的实惠。
(二)通过使用“平抑基金”,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保菜品高、中、低价格比例合理,满足学生各层面的饭菜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原《江苏大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江大校〔2018〕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