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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0 新闻来源:能源管理科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管理上高效的水电管理措施,减少水电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根据校内各单位的类别、特点及发展情况,学校制定和分配各二级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实行经费总额包干使用,超额自付,节约提留。

第四条凡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家属区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确定水电管理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相关事宜,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后勤处”),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水电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水电管理职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拟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各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指标方案以及学校节水节电奖惩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考核各单位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水电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本单位水电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学校下达本单位的水电定额指标。各单位须指定一名水电管理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水电定额指标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登记、缴费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管理和结算。定额结算周期为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

第九条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要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引导、鼓励师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教务处负责核定上年度上机和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核定教学实验室等数据。

第十一条后勤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回收、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水电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水电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辖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水电定额指标核定

第十三条每年年初,后勤处根据人事处、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相关数据,拟定下一年度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报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定额经费由财务处下达给各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后勤处参照水电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学校近年来实际水电消耗统计结果以及兄弟院校的实际做法,核定各二级单位水电定额指标(详见附件)。

第四章 水电费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见下表)。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苏大学水电费价格一览表

类 别

单教公寓、二级单位、北固校区20号楼、学生宿舍、食堂

一般工商服务业

建筑行业

水价

(元/吨)

3.42

4.19

4.52

电价

(元/度)

0.54

1

1

第十六条财务处负责为各单位设立专门的水电经费账户,根据领导小组核定的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将水电经费划拨至各单位账户。每年12月份,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情况,从水电账户中扣取水电费。超支部分从日常维持费或发展基金列支。校内各二级单位必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使用日常维持费或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单教公寓用水用电由后勤处按月抄表,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北固校区20号楼住宅用水由后勤处按月抄表,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水电费的用户,在收到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须到后勤处缴纳水电费。

第十八条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按月抄表,付费使用。商业网点经营前必须到后勤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缴纳500-2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后勤处负责装表计量。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等项目用水用电,项目施工方须预先缴纳工程(项目)预算的1.5%作为水电使用保证金。同时,项目施工方负责提出水电使用申请,后勤处负责装表计量,并据实回收。若经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审计决算确认价为准(零星维修、应急抢修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纳入合同。项目经费结算时,施工方须缴清水电费后方可结算。否则,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二十条校园绿化养护单位须预先缴纳5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并提出水电使用申请。后勤处负责装表计量,并据实回收。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采取预付费收费方式,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若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须到后勤处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否则,变更前、后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原计量用户负责。

第五章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学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

(一)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后勤处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

(二)各单位因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3天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有关单位遇有重要活动(如国家级考试、重大会议、大型演艺活动等)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3天将情况通报后勤处,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对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杜绝无效空转耗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如需增加大功率(10KW及以上)用电设施,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安装。否则,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自修实际情况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第六章用水用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含中央空调)的节能管理,教育师生员工合理使用空调,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夏季最高气温度高于28℃(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低气温低于5℃时,或者空气湿度大于60%时,方可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五)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开启中央空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开启,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启使用,由使用单位按夏季140元/小时、冬季70元/小时的标准缴纳用电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类用电设备的管理,禁止在公用建筑内使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以及电暖器等电器(经批准使用的实验设备除外)。

第二十九条每天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物业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电开水炉,部分电梯实行分层定时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后勤处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节水节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发现窃水窃电行为,后勤处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水电费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用水用电3-5倍的罚款外,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规定,在公用建筑内使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以及电暖器等电器的,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并追究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责任外,依情节轻重,对使用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确保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管网和擅自提高保险丝的电流等级,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接水电,发现有私自转接学校水电,一经查实,按满负荷运行状态下的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对转接使用人处以水电用量费用3-5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严格禁止事企不分和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一经查实,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用水用电最高月份费用3-5倍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校园绿化养护用水应尽量使用指定区域的湖泊、河道水。如确需使用自来水,必须装表计量,且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如因未装表计量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不能计量或计量不准的,违者罚款500元/次,举报者奖励250元/次。

第三十七条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后勤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八条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故意浪费水电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对举报、查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追缴水电费用或罚款50%的比例确定,上不封顶。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定额节约部分,5%上交学校水电账户,95%留归各单位支配,专项用于科研配套、节水节电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公共区域水电定额节约部分,80%上交学校水电账户,20%奖励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节能减排奖励专项基金,用于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大学水电定额标准

一、校级党群、行政部门

1.标准:根据各单位在岗职工人数核定其年度用电指标,标准为432元/人·年(即800度/人·年),定额为:Q(指标)=432元/人·年*N(在岗职工人数)。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学校公共服务用房除外)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和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部分学院、科研机构、直属单位

(一)未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

1.标准:管理人员(院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专任教师、科研岗教师定额标准为259元/人·年(即480度/人·年);学生实验教学用电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用量核定;学生上机用电费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上年度上机教学工作量,结合功率因数,按实核定;科研用实验设备所耗费的水电费用定额为零。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和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三江楼内教师教育学院、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实践楼内新材料研究院、理学院物理系、先进制造与现代装备技术工程研究院)

1.标准:管理人员(院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额标准为135元/人·年(即250度/人·年);专任教师、科研岗教师定额标准为81元/人·年(即150度/人·年);学生实验教学用电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用量核定;学生上机用电费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上年度上机教学工作量,结合功率因数,按实核定;科研用实验设备所耗费的水电费用定额为零。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中央空调以及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体育部

1.标准:体育部对外大型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按经营单位水电价格标准,根据实际用量全额收费;其他按照最低标准,保龄球馆、游泳馆、室外游泳池用电全额收费;健身房收取实际用电量的1/2;羽毛球馆、乒乓球馆收取实际用电量的1/3;体育馆收取实际总用水量的1/2;室外游泳池用水全额收费;剩余区域用水用电,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对所属用房(含体育馆、室内外游泳池、室外灯光篮球场等公共区域)的全部用水电量进行定额管理。

四、其他单位

(一)工会、附属学校、附属医院下属职工医院

1.标准: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单位所在楼栋全部区域。

(二)医学部、杂志社

1.标准: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和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图书馆(含镇江亿百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标准: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镇江亿百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

2.范围:新图书馆大楼所有区域。

(四)信息化处(信息化中心)

1.标准: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对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公共区域的水电用量不计入定额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

(五)后勤处

1.标准:

(1)后勤处八个职能科室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

(2)学生食堂:按实际总用水用电量的1/2收取。

(3)幼儿园: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4)饮食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公寓服务中心、运输服务中心、绿化卫生中心、修缮服务中心办公室人员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其他人员根据所服务区域进行定额考核。

(5)经营服务中心: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

2.范围:对所属用房(含公共区域)的全部用水电量进行定额管理。

(六)出版社

1.标准:定额为零,根据实际发生水电费全额收费。

2.范围:对所属用房(含公共区域)的全部用水电量进行定额管理。

(七)机电总厂(基础工程训练中心)

1.标准:定额为零,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学生实习用水用电,由机电总厂按实核定用量,经教务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补贴。

2.范围:机电总厂(基础工程训练中心)所有区域。

(八)动物中心、人体解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1.标准: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动物中心、人体解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所有区域。

(九)学生宿舍

1.标准:学生宿舍用电指标为本科生80度/人·学年,研究生100度/人·学年,博士生120度/人·学年;本科留学生120度/人·学年,硕士留学生136度/人·学年,博士留学生160度/人·学年。

2.范围:对学生宿舍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量和门厅、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水电用量不计入定额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

(十)其他

公共区域水电费用以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校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用水电,根据2015-2017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由团委负责考核。

五、其他事项

1.因新增人员、仪器设备需要增加水电定额指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相应水电定额标准进行调整。

2.特殊的用水用电场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调整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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