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结果和过程。
三、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并交招标人统一保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需要保密的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评委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回避:
1、评委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2、评委与投标人单位中的人员有下列关系的:
(1)本人的配偶和子女
(2)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3)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七、评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江苏大学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