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大学后勤管理处自行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后勤维修装饰工程和物资采购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后勤项目招标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因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定向议标的形式。
第四条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由后勤计划科做好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立项审批、经费预算等准备工作。
第五条采取民主推荐、网上搜寻、网上(校园网)发布信息等方法搜集潜在投标单位(供应商)名单,后勤计划科资格审查汇总后,经处务会讨论确定投标人名单。
第六条招标文件由后勤计划科项目负责人起草(如需要,请相关专业人员会商)并由科长、分管副处长审核后,处长签发。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报价的要求;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后勤计划科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到场,照常开标。
第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7名(单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处务会或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确定,在评标前半天内由后勤计划科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成员在评标前必须保密。
第九条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后,当场宣布并发给中标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的,由后勤处领导会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发给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后勤计划科按照工作流程,填写学校统一的招标投标表格,整理有关资料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需招标的,经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跟标。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考察的招标项目,由后勤计划科组织考察并负责撰写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由后勤计划科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开标、评标须在学校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