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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6 新闻来源:综合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后勤”)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品质后勤”建设,根据《江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江大委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后勤“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后勤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后勤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整改等重要工作;

(三)后勤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重要材料;

(四)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以及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定岗定编与重要调整;

(八)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企业编制、事业编制等职工聘任、解聘、考核、晋升、转编、政纪处分等重要事项;

(九)年度经费预算编制申报、决算情况的审定;

(十)后勤重大表彰以及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一)后勤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后勤科级干部人选推荐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以及五、六级职员推荐;

(二)内设机构重要岗位的人员配备、调整;

(三)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聘免;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五)群团组织领导干部人选的推荐;

(六)学校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后勤建设发展、服务保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二)年度修缮项目申报、重要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及服务采购计划与调整;

(三)门面房租赁、委托经营管理食堂招标、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合同续约等重要事项;

(四)重点民生工程;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单次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与维修资金单项20万元(含)以上的、饮食物资采购单月支出8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单项支出(不含工资、社保、公积金、水电等日常性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

(二)年度预算项目中单项追加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新增单项项目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

(四)后勤内部同一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次1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非同一单位银行账户之间100万元(含)以上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五)“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使用;

(六)重大捐赠;

(七)用于后勤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等;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后勤党委行政选拔任免的管理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征求纪委意见;

(二)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三)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业评估、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后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应严格按照《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三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后勤“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牵头组织落实,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后勤纪委应依据职责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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